新《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推行。《条例》中对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等做了进一步修订。
新《条例》规定,新婚夫妇可以享受“3日法定婚假+18日增加婚假+婚前检查奖励7日婚假”共28天的婚假。产妇可以享受“98日产假+增加3个月产假”,即最多190天的产假;假如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可以再享受延长15日产假的待遇;同时伴侣可享受一个月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低于20天的护理假;领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有关的打折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光荣证》,其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励费不再收回。
新《条例》还规定,符合以下两种状况可以生育“三孩”: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一同生育子女的;经鉴别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提请会议“打包”修改。其中,《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拟修改为:“倡导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提到,2019年十月,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健全中国特点社会主义规范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需要优化生育政策,提升人口水平。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最新精神,同时结合全方位二孩政策推行后我省人口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维护我省群众的生育权利,对《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相应调整和健全。
原条例十五条为: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要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一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别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
拟修改为:倡导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别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除此之外,条例第三十五条拟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根据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