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法院延长有效期的权力版本日期30/06/1997法院在──
依据本条例发出并载有第3或条所述条文的强制令有效期届满之前;
依据第5条附于强制令之上的逮捕权书的有效期届满之前,可将它有效期延长,但不能延长至发出强制令之日起计超越6个月。
第8条实务及程序的规则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为实行本条例就以下事情订立规则──
依据本条例提出申请的聆讯及裁定;
依据本条例提出申请或发出命令而用的有关表格
第7条法院延长有效期的权力版本日期30/06/1997法院在──
依据本条例发出并载有第3或条所述条文的强制令有效期届满之前;
依据第5条附于强制令之上的逮捕权书的有效期届满之前,可将它有效期延长,但不能延长至发出强制令之日起计超越6个月。
第8条实务及程序的规则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为实行本条例就以下事情订立规则──
依据本条例提出申请的聆讯及裁定;
依据本条例提出申请或发出命令而用的有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