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建议》(法(民)发38号)-(已废止,可参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作为区别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结婚以后感情、离婚缘由、夫妻关系的近况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剖析。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需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点及其他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的。
2.结婚以前缺少知道,草率结婚,结婚以后未打造起夫妻感情,很难一同生活的。
3.结婚以前隐瞒了精神病,结婚以后经治不愈,或者结婚以前了解他们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他们,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交易婚姻,结婚以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一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打造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别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他们不认可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他们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很难一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紧急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他们起诉离婚,经通知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他们的虐待、丢弃,或者受他们亲属虐待,或虐待他们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缘由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