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子的适用部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有一同用权的天井、晒台、园地、灶间、厕所等部位。承租人对合同部位的用法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协调处置,并出具书面建议。除恃强占用和任意占用适用部位,影响相邻承租人正常用的应予调整外,一般应保持争议前的用法情况。原用部位较大的承租人承租权出售、交换等迁出的,出租人可适合调整理用部位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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